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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洋水果”貼著進口標簽價格不菲 “洋馬甲” 侵犯消費者知情權

            如今市場上隨處可見貼著進口標簽、價格不菲的泰國龍眼、南非火參果……但這些一定是漂洋過海而來的“洋水果”嗎?

            某水果店將實際產地為海南省的燕窩果在標簽上標注“哥倫比亞燕窩果”進行銷售,并且在顧客向店員詢問產地時,明確告知對方是哥倫比亞。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群眾舉報后進行了調查,認為該水果店的銷售行為足以對消費者構成誤導,并侵犯了消費者知情權,構成欺詐和誤導消費者的違法行為。結合具體情節,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決定對其處以2萬元罰款。某水果店不服行政處罰,提起行政復議,在蘇州工業園區管委會作出維持被訴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后,向蘇州市姑蘇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撤銷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管局作出的該行政處罰決定。

            原告某水果店表示,燕窩果原產地為哥倫比亞、厄瓜多爾,“哥倫比亞燕窩果”系水果名稱,不存在對產地進行虛假宣傳。比如荷蘭豆并非指豆子產自荷蘭,而是源自荷蘭。被告則辯稱,涉案燕窩果并不產自哥倫比亞,但基于社會一般人的認知,“哥倫比亞燕窩果”一詞通常意指該燕窩果產自哥倫比亞,該詞語客觀上存在較強的誤導性。

            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案涉水果標簽標注為“哥倫比亞燕窩果68元/個”,該標注將涉案水果與“哥倫比亞”之間建立的聯系可有兩種解讀,一是該燕窩果產自哥倫比亞,二是該燕窩果的物種源自哥倫比亞。本案中的燕窩果產地為海南省,且并無證據表明該燕窩果的物種源自哥倫比亞。退一步講,即便該水果物種源自哥倫比亞,以“哥倫比亞燕窩果”命名仍需以該名稱被社會所長期使用、接受而成為約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稱為前提。本案中的“哥倫比亞燕窩果”并不屬于社會所熟知,更不構成商品通用名稱。而作為消費者,對“哥倫比亞燕窩果”名稱最通常的感知則是“哥倫比亞”系水果產地,故涉案商品標簽已構成欺詐和誤導消費者。其次,當顧客兩次向店員核實產地,第一次詢問是“哥倫比亞燕窩果”?店員回復“哥倫比亞的”。該回復如前分析屬于確認產地為哥倫比亞。第二次再次詢問“哥倫比亞產?”,店員回復“是”,更足以印證原告采用欺詐、誤導消費者的方式對涉案商品進行介紹、銷售。綜上,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某水果店的訴訟請求。(陳 勇 張潔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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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詞: 水果 進口標簽 洋水果 虛假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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