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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據立法在多地提上日程 利用大數據“殺熟”或最高罰5000萬元

            隨著信息泄露、權益侵害頻繁出現,今年,數據立法在國內多地提上日程,深圳也走在前列。近日,正在審議中的《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已再次完成公眾意見征求。

            不少具有創新意義的條款引起外界關注。比如對未成年人進行用戶畫像和個性化推薦將被“從重處罰”;利用大數據“殺熟”,情節嚴重的可處5000萬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營業額5%以下罰款;允許公共數據在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可最大限度免費開放。

            破解數據領域瓶頸問題

            作為全球重要的電子信息和數據產業基地,深圳在商貿、金融、物流、通信等領域數據的生產量處于全國前列,匯聚了超過300家大數據企業,基本形成較完善的大數據產業鏈。

            但由于相關法律制度的缺失,深圳的數字經濟發展也面臨巨大挑戰,如數據交易機制不完善、企業間數據不正當競爭糾紛多發,以及包括個人數據在內的數據安全問題等。

            在近兩年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騰訊董事會主席兼首席執行官馬化騰已先后就“壯大數字經濟”和“數字經濟治理”提交建議。

            “數字經濟治理是全球性挑戰。面對壟斷與競爭、數據與隱私、創新與發展、發展與共享等重大問題,需要堅持系統觀念,既不能放任負面效應無序泛濫,也不能將‘嬰兒和洗澡水一同倒掉’。”馬化騰認為,發展與安全并重,是數字經濟進入新階段的一個重要指標。

            去年7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數據安全法(草案)》已將“數據安全與發展”并重的理念寫入。

            在深圳,數據作為新的生產要素上升到基礎戰略資源地位。今年4月底召開的深圳市第七次黨代會提出大力推進數字產業化、產業數字化,到2025年數字經濟核心產業增加值占GDP比重31%以上。深圳政府工作報告也提出,未來五年,深圳要創建國家數字經濟創新發展試驗區。

            在深圳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駱文智看來,開展數據立法,是深圳落實建設先行示范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先行探索數據產權制度、數據產權保護和利用新機制、數據隱私保護制度、政府數據開放共享以及數據交易等方面要求的重要舉措。

            去年年底,《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草案)》首次提請深圳人大審議,意圖著力破解數據領域的瓶頸問題。

            用戶可隨時拒絕

            畫像和個性化推薦

            在城市立法這一層面,除深圳外,北京、上海也已將數據立法提上日程。

            如何平衡發展數字經濟與保護個人信息、數據開發利用與數據安全之間的關系,成為數據立法的最大難點。

            盡管目前公眾對數據權屬問題的認識還不統一,但是“個人數據具有人格權屬性”已經取得普遍共識。

            征求意見稿將這種共識轉化為規定,賦予自然人對其個人數據享有人格權益。

            針對將強制注冊、授權作為服務硬性前置條件,以及授權可“一鍵同意”,撤回同意時卻設置各種障礙等現實中常引發糾紛的情形。征求意見稿將“最小必要”確立為處理個人數據的基本原則之一,即限于實現處理目的所必要的最小范圍、采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處理個人數據。

            這意味著,該條例將構建以“告知—同意”為核心的個人數據處理規則,規定處理個人數據應征得自然人或其監護人同意,且應當是自主、明確地表示允許,而非通過誤導、欺騙、脅迫等違背自然人真實意愿的方式獲取。

            征求意見稿還提出數據處理者應提供撤回同意的途徑,不得對撤回同意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自然人撤回同意后,數據處理者雖不得繼續處理其個人數據,但不影響其在自然人撤回前基于同意進行的合法數據處理。

            對于違規處理個人數據或者處理時未采取必要安全保護措施行為的,征求意見稿提出擬按每處理一個自然人的個人數據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額度進行罰款。

            針對用戶畫像和個性化推薦的普遍應用可能帶來一些如“信息繭房”等負面影響,征求意見稿對此規定,數據處理者應當明示用戶畫像的規則和用途,并為被畫像主體提供拒絕的途徑;自然人有權隨時拒絕對其進行的用戶畫像和個性化推薦。

            值得一提的是,未成年人的個人數據視作敏感個人數據,不得進行用戶畫像和個性化推薦,否則將從重處罰。

            對數據侵權

            新增確立公益訴訟制度

            數據的價值在于流動,近年來,深圳推出了系列公共數據開放共享、開發利用等方面的創新舉措,但仍呈現出“數據總量規模小、數據質量較差、可利用率不高、用戶參與度低”等問題。為進一步擴大開放程度,征求意見稿規定公共數據在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可最大限度開放,且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與此同時,數據交易作為數據流通的基本方式,則成為審議中修改和新增內容最多之處。

            征求意見稿進一步明確數據交易范圍為“合法處理數據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并將引導市場主體通過依法設立的數據交易平臺進行數據交易,制定數據交易、信息披露、自律監管等規則。

            針對企業間不正當數據競爭日益增多,嚴重制約數據市場健康發展的問題。征求意見稿新增規定市場主體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收集或利用其他市場主體的數據,侵害其他市場主體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通過數據分析,無正當理由對交易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實施差別待遇。

            該條款被認為是靶向定位大數據“殺熟”現象,即有的平臺通過分析老客戶消費能力或消費習慣后,對同樣的商品或服務,展示給老客戶的價格比新客戶要貴。

            對這類不法情況,征求意見稿規定將沒收違法所得,對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可處5000萬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營業額5%以下罰款。

            現實中,數據侵權行為往往具有高度隱蔽性,受侵害主體既難察覺數據權益被侵犯,也存在取證難的維權現狀。此次征求意見稿也新增確立公益訴訟制度,不僅規定有關行業組織、檢察院可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檢察院還可對違法行使職權或不作為的行政機關,提出監察建議或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南方日報記者 張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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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詞: 數據立法 大數據 殺熟 最高罰5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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