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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條例》規定:乘駕電動自行車均須戴頭盔

            《上海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5月1日起施行。根據《條例》規定,不管是駕駛還是乘坐電動自行車,都要佩戴安全頭盔。

            《條例》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在夜間應當開啟照明裝置,不得連續多次、長時間鳴喇叭;駕駛非機動車不得牽引動物,不得拖掛載人載物裝置,不得以手持方式撥打接聽電話。

            《條例》明確,使用電動自行車從事快遞、外賣等網約配送活動時,應當駕駛懸掛專用號牌的車輛。公安機關積極探索信息化監管新模式,牽頭相關行業協會建立了快遞、外賣非機動車監管平臺,推動快遞、外賣企業將車輛、駕駛人等信息全量接入,并依托平臺加強對快遞、外賣企業履行交通安全主體責任的監管。同時,將通過相關監管平臺建設,實現數據聯通、騎手違法信息及時推送,不斷提升平臺使用的便捷性及服務能力,方便騎手線上辦理違法處理等交管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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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詞: 新規 駕駛 電動自行車 安全頭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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