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民政廳印發了《山東省特困人員認定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完善了特困人員認定條件、程序等,適度擴大了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覆蓋范圍。
適度放寬“無勞動能力”的殘疾種類和等級,在“一、二級智力、精神殘疾人,一級肢體殘疾人”認定為無勞動能力的基礎上,增加了“三級智力、精神殘疾人,二級肢體殘疾人和一級視力殘疾人”;適度放寬“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認定條件,明確規定將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70周歲以上老年人,以及重度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認定為無履行義務能力。
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進一步優化工作流程,壓縮審核確認時限,審核由20個工作日壓縮至10個工作日,確認由20個工作日壓縮至3個工作日。
將特困人員人均金融資產限定標準明確為當地年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基本生活保障標準的2倍,解決了過去金融資產限定標準不明確的問題;房產限定標準明確為“擁有兩套及以上產權住房”。超過上述標準的不能認定為特困人員。
對于公安機關已辦理戶口登記手續、符合特困人員供養條件的流浪乞討人員,可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落實救助政策。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的滯留人員身份查詢確認并返鄉后,結束特困救助,享受其原戶籍地救助保障政策。
明確提出生活自理能力復核評估頻次,要求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已開展老年人能力評估的地區,要根據《老年人能力評估》有關標準,做好與特困人員自理能力檔級的銜接。
《辦法》強調,特困人員依法享有自主選擇救助供養形式的權利,優先為完全或者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提供集中供養服務??h級民政部門要制定格式統一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服務協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簽訂,明確四方相應的權利義務和責任??h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對法律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特困人員的監護人進行確認,并指導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記者:趙璐)
免責聲明:本文不構成任何商業建議,投資有風險,選擇需謹慎!本站發布的圖文一切為分享交流,傳播正能量,此文不保證數據的準確性,內容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