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主持記者 董柳
【咨詢人劉某某】
深圳騎手劉某某:前幾天看了羊城晚報10月27日的報道,發現我好像就是“眾包”騎手(記者注:眾包騎手是指通過外賣平臺經營者對外提供的外賣APP應用程序自行注冊的外賣騎手)。想咨詢下,如果我在送外賣過程中不小心撞到了人,責任是不是完全由我自己承擔?
【解答人】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院院長沈建峰
平臺和騎手之間法律關系的屬性決定騎手侵害第三人權益構成侵權時的責任承擔。
從民事法的邏輯來看,根據民法典第1191條第1款的規定,無論平臺和勞動力提供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提供造成他人損害時,都是由用人單位先承擔責任,再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勞動力提供者追償。但如果平臺和勞動者之間僅僅是信息撮合的中介服務,則勞動者需要自擔自主經營中的風險,包括侵權責任引發的責任。需要注意的是,根據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相關釋義,民法典第1191條中的用人單位并非勞動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而是以各種法律關系使用他人勞動力的組織體。
但需要反思的是,“眾包”情況下騎手和平臺之間的法律關系僅僅是一種信息提供意義上的中介服務關系嗎?盡管平臺不限定考勤、不限定工作時間和地點、無指定的地點報到、無完成配送任務的額度要求,且騎手與平臺經營者間沒有底薪和固定結薪周期的約定,報酬來源于點餐者支付的配送費,配送費在完成跑腿任務后可隨時結清、提取。但在“眾包”用工情況下,勞動者通過平臺工作時,依然需要遵守一些平臺的管理規則,包括著裝規范、服務規范、接單規則、費用的收取、遲到以及差評時的處罰等等,平臺收取的費用也絕非簡單的信息費,平臺也會通過不同的費用機制對勞動者的接單行為等進行引導,這些都不是中介服務應有的內容,而體現組織生產的一些因素。現在幾乎沒有平臺還堅持自己只是信息服務提供者。
正因為如此,人力資源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八部門于2021年7月16日發布的《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引入“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但企業對勞動者進行勞動管理的”用工關系類型,并規定平臺的一系列保障騎手勞動權益的責任。
在理論和實務中,一般認為,“眾包”屬于這種用工關系類型。盡管上述文件并未規定這種用工關系類型下導致侵權時的民事責任,但從上述文件對“眾包”的定位出發,“眾包”絕非信息中介服務,而是一種有勞務關系因素的法律關系。對這種法律關系,根據民法典以及此前合同法的規定,應適用與其最相類似的合同的法律規則,也即應適用民法典第1191條的規定,先由平臺承擔責任,再由平臺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勞動者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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