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報訊 記者林園報道:近日,深圳中院將一份個人破產清算裁定書送達至深圳市民呼某手中,宣告其破產。這是我國境內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自今年3月1日起實施以來,誕生的境內首宗個人破產清算案。
呼某于2014年至2016年間在深圳某商場內經營一家教育培訓機構。后因商場倒閉,培訓機構也不得不關閉,導致呼某負債480余萬元。2018年,呼某賣掉其唯一住房,所得賣房款260萬元全部用于償還債務,并堅持還債至今,但仍負債100多萬元。呼某目前無固定工作,每月勞務收入約5000元,自2013年離異后獨自撫養女兒。
鑒于自己資不抵債的狀況,今年6月9日,呼某向深圳中院提交個人破產清算申請。經調查,管理人認為,呼某關于其破產原因、債權債務、財產狀況的陳述符合事實,債權人對此也未提出異議。據此,深圳中院認定呼某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符合宣告破產的條件。11月8日,深圳中院將文書送達至呼某手中,正式裁定宣告其破產。
根據裁定書,自宣告破產之日起,呼某將進入三年免責考察期。考察期內,呼某需按照《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相關規定限制消費行為,同時接受破產管理人和破產事務管理署的監督,每月申報個人收入、支出和財產狀況等信息,除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償還債務。三年免責考察期滿后,深圳中院將根據呼某考察期間表現,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償債務,解除限制行為。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出臺后,全國矚目。個人破產制度旨在幫助“誠實而不幸”債務人實現經濟再生。“誠實而不幸”是法院決定是否受理個人破產案件的前提,也是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后,法院裁定是否批準其減免債務申請的條件。根據《個人破產條例》,債務人和債權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就債務人而言,在深圳居住,且參加深圳社保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依法進行破產清算。就債權人而言,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單獨或者共同持有五十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提出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此次清算程序我國境內首案的裁定,為個人破產案件裁判規則樹立了標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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