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報訊 記者董柳、通訊員全小晴報道:11月26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張偉等19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5月31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行賄罪判處張偉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1217萬元;其余1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至二年,并處沒收財產或罰金。
廣東高院二審審理查明:2014年11月起,張偉陸續成立多家公司進行高息民間借貸,通過籠絡、聘用等方式吸納社會閑散人員,采取暴力、脅迫、“軟暴力”等手段追索債務,逐步形成骨干成員固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為攫取非法利益,通過多種方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使用欺騙手段使債務人違約后被迫變賣股權、地塊、房產;多次實施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聚眾斗毆、尋釁滋事、非法侵入住宅、毆打他人等違法犯罪活動。該組織為非作惡、欺壓群眾,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利,嚴重擾亂正常金融秩序和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二審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作出前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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