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侯夢菲
11月29日,《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提請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條例草案共八章58條,主要包括落實國土空間規劃制度、強化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程序、優化建設用地供應與利用、嚴格土地監管等內容。
國土空間規劃是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條例草案規定,不得在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之外另設其他空間規劃。值得注意的是,條例草案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增存掛鉤”“增違掛鉤”機制納入,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違法用地、閑置土地、批而未供土地等情況,相應獎勵或者扣減下級政府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
在強化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方面,條例草案明確規定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耕地保護負總責,確保行政區域內的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同時,加強對永久基本農田的保護,明確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一般應當占本行政區域耕地總面積的80%以上。此外,建立耕地保護獎勵機制,對耕地保護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條例草案以維護農民權益為核心對土地征收程序進行了細化補充,明確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依法完成征收土地預公告、土地現狀調查及結果確認、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補償登記、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簽訂等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請。
此外,條例草案還細化了征地補償費用相關規定,主要包括:建立征地補償費用預存制度,要求在征地申請上報審批前將土地補償費用足額預存至相關專戶;規定征地補償標準的制定程序,明確征地補償費用的支付期限,征收土地補償費用、社會保障費用等未按照規定足額支付到位或者公證提存的,不得強行征收、占用被征收土地。
條例草案要求保障農村村民的宅基地權益,各級政府保障宅基地需求,并對宅基地自愿有償退出和盤活利用作出規定,農村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退出的宅基地,應當優先用于保障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宅基地需求。
條例草案還明確,省人民政府建立本省土地督察制度,對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況進行督察,并將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耕地保護責任制等執行情況列為應向本級人大報告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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