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主持: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董柳 李鋼
咨詢人:羊城晚報讀者曉女士
律師你好!我與賣家通過中介簽訂購房協(xié)議,定金總額50萬元。第一筆定金10萬元支付之后,因為個人原因我不想繼續(xù)購買,嘗試與賣家和平解約(我愿意支付少額違約金),但賣家堅持要求履約,并發(fā)函要求我在收函三日內支付完剩余定金,否則算我違約。
但在我收函第二日,賣家就瞞著我和中介偷偷把房子賣與第三人(報價比我的價格高3萬元),再次收取50萬元定金。收函第三日,我因為擔心定金安全問題,特意要求賣家再次發(fā)銀行賬號給我,收到賬號之后才支付了剩余定金40萬元。
收完50萬元定金之后,賣家以各種理由推延合同履約,私底下偷偷和第三人交易。直到我發(fā)現房子已經過戶到第三人名下,賣家才承認事實,但躲起來拒絕見面協(xié)商,只退還了8萬元,聲稱沒錢,后聯(lián)系不上。請問,在以上全部為事實并有佐證材料的情況下,是否可以以合同詐騙報警起訴對方呢,他的行為是否屬于詐騙呢?
解答人:北京德恒(廣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德恒全國刑事專業(yè)委員會副主任、北京企業(yè)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理事、廣東省律協(xié)經濟犯罪辯護專業(yè)委員會委員張元龍
“一房二賣”大多數是以追究民事責任為主,要求對方返還定金及承擔違約責任,但也有少部分可追究對方刑事責任,到公安機關報案。
對于賣方是否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條件,合同詐騙罪是否成立,主要看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一是賣方主觀上以非法占有財物為目的;二是客觀上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實質性騙取的行為。而在司法實務中,對于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備非法占有財物為目的,有一定的難度,還得從細節(jié)考究,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判斷:
一方面,客觀上看交易對象已不存在。如果賣方不具備真正賣房意愿,或是已經將房屋賣予他人,交易物已不存在,只是讓買方單方履行,從而實際占有買方購房定金或房款的,相當于讓買方單方履行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關系,可以認為賣方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
二方面,從動機上看是否以占有為目的。賣方背著買方將房屋另行出售給他人或與第三方又簽約,原本賣方可以很順利的將錢款退還給買方及承擔違約責任,但賣方有更大目的,想通過套取買方的錢用于其他用途,或用于違法犯罪,或個人揮霍,或逃跑失蹤的,那么這證明了行為人是沖著買方再支付房款給其個人使用的目的,相應地證明了行為人具備非法占有的動機。
三方面,從結果上來判斷是否主觀。賣方在收取定金或房款后,無正當理由拒不退還,或攜款逃匿,或用于違法犯罪,或用于個人揮霍等致使房款無法返還的,可以從事后推斷賣方具備占有財物為目的。相反,如果作為賣方產生糾紛后,能夠全額返還購房款,或主動、積極與買方協(xié)商退還相應房款的,事后可說明他不具有占有財物的目的。
四方面,從還款能力上看主觀。如果賣方明明知道自己沒有后續(xù)還款能力,在房屋另行出售給他人或與第三方簽約,而自己無繼續(xù)償還給原購房方的情況下,仍讓買方履約,這種情況下也可以作為判斷行為人主觀方面的要素之一。
當然,從司法實務看,認定個案之間都會有差異,最終是以司法機關認定為準。有關“非法占有財物為目的”,最高人民法院針對金融詐騙犯罪的認定出臺過司法文件《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guī)定了行為人以下七種情形可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非法獲取資金后逃跑的;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這個文件對于認定合同詐騙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具有參照作用。
我個人建議:當事人首先去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窗口報案,聽取經偵部門的意見。合同詐騙罪是罪名中認定比較難的一個罪名,對此要有一定的心理預期。如果公安機關不立案,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或者向檢察機關申訴。在刑事報案行不通的情況下,再走民事途徑,通過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返還定金及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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