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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看房要先“刷臉” 開發商被罰18萬元

            羊城晚報訊 記者梁正杰,通訊員李鳳、麥惠欣報道:看房要先“刷臉”?近日,佛山市南海區市場監管局對南海某樓盤營銷中心開出一張18萬元的罰單,其原因正是樓盤營銷中心非法采集客戶的人臉信息。該案為南海區首例侵害消費者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案件。

            據悉,今年8月,南海區市場監管局接到市民舉報,稱某房地產公司未征得市民的同意就在樓盤使用人臉識別采集系統。南海區市場監管局迅速組織執法人員到現場檢查。

            經檢查核實,當事人委托他人在樓盤的營銷中心安裝、維護人臉識別裝置,通過無感抓拍自動采集相關人員的人臉信息,并儲存到其設置的云端服務器后臺。據當事人講述,該人臉識別裝置用于厘清購房消費者為自行到訪、還是中介推介,防止中介“截客”“飛單”賺取中介費。

            在使用人臉識別裝置過程中,當事人在營銷中心內放置了采集人臉信息的特別提示牌,與實際購房的消費者簽訂了采集人臉信息的告知書,除此之外再沒通過其他途徑向消費者告知收集、儲存、使用人臉信息的情況。

            由于當事人的行為已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南海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相關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8萬元的行政處罰。該案為南海區首例侵害消費者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案件。

            為什么當事人使用設備收集消費者人臉信息會被認定為侵害消費者的個人信息?

            據介紹,按照國家相關法規,消費者個人信息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活動中收集的消費者姓名、性別、職業、身份證件號碼、聯系方式等能夠單獨或其他信息結合識別消費者的信息。人臉信息屬于生物識別信息,而該案當事人利用其在經營場所收集到的消費者人臉信息用于識別消費者個人身份,也是屬于消費者個人信息。

            為什么當事人已設置提示牌和與消費者簽訂告知書但仍構成侵權違法行為?

            按照法律解釋,信息處理者處理人臉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為:基于個人同意處理人臉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的單獨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因此,當事人使用特別提示牌告知消費者收集和使用人臉信息的方式,不能視為已獲得消費者的同意。

            該案當事人收集、使用消費者人臉信息的真正目的在于其處理自身與第三人的傭金糾紛,從而避免自身產生經濟利益的損失,但當事人與簽約購房的消費者簽訂了采集人臉信息告知書以及設置的特別提示牌中描述的采集人臉信息使用目的含糊其辭且與實際不符。

            因此當事人實際上未向消費者明示使用、收集人臉信息的目的,且當事人完全可以通過其他途徑處理與第三人的傭金糾紛,并非必要使用收集消費者個人人臉信息作為處置手段。

            綜上,南海區市場監管局認定該當事人已構成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依法應予以行政處罰。

            南海區市場監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經營者在提供服務時必須守好消費者權益的紅線,不能非法搜集消費者人臉信息數據,侵犯消費者個人權益。同時,消費者亦要加強隱私保護意識,警惕個人信息被非法搜集,如有發現經營者使用人臉識別裝置非法獲取消費者人臉信息,可直接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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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詞: 萬元 佛山 要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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