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董柳 通訊員 冼穎 陳明蔚
今天(1月12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第二批貫徹實施民法典典型案例(此次共8個),涉及小額網貸、租賃合同、居住權、物業糾紛、個人信息保護和人格權保護等與群眾生活息息相關的各類民事糾紛。
其中,廣州互聯網法院審理的“王某香與某地產公司名譽權糾紛案”作為全國法院“人格權侵害禁令第一案”、深圳福田法院審理的“劉某峰與物業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入選。
2021年,廣東法院聚焦財產權、人格權、知識產權、生態環境保護,全面加強民事審判工作,全年共審結各類一審民事案件135.8萬件,同比增長11.6%。
“人格權侵害禁令第一案”:地產公司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被駁
廣州互聯網法院審理的“王某香與某地產公司名譽權糾紛案”作為全國法院“人格權侵害禁令第一案”,創造性提出人格權侵權認定三大因素——應綜合考量是否存在侵害人格權較大可能性、是否將造成難以彌補損害、是否將造成當事人利益失衡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該案中,王某香購買了某地產公司開發的房產,房屋尚未交付。2020年5月至8月,王某香通過自己注冊的自媒體公眾號陸續發布了10篇涉及某地產公司的文章,文章中出現了針對某地產公司的批評性言論。2020年10月,某地產公司以王某香侵害其名譽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中,上述10篇文章被自媒體平臺刪除,之后王某香又通過該公眾號發布多篇文章,內容主要是對其購房遭遇的描述和對房產質量的主觀感受,其中包含一些情緒化用語。某地產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請求禁止王某香在自媒體平臺發布侵害其名譽權的文章、言論。
廣州互聯網法院認為,雖然某地產公司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關于人格權侵害禁令的規定,向法院提出人格權侵害禁令申請,但綜合考量人格權侵害可能性、當事人利益平衡、社會公共利益等因素,某地產公司的禁令申請不符合《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的作出禁令的條件。2021年1月21日,裁定駁回某地產公司的申請。
小區業主長期不按規定停車拒繳停車費被判敗訴
在深圳福田法院審理的“劉某峰與物業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中,劉某峰是某物業公司所服務管理的深圳市福田區某花園小區業主,劉某峰在未辦理停車手續的情況下,自2018年8月起將其名下的小型轎車長期停放在小區建筑區劃內的露天公共綠化區域(非劃線車位),且至今未繳納停車服務費。物業公司多次向劉某峰發出書面通知要求繳納停車費并清理涉案車輛無果,遂訴至法院,要求劉某峰支付臨時停車費用及滯納金,并挪走車輛或辦理相關停車手續。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某物業公司與深圳市福田區某花園業主委員會之間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對包括劉某峰在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劉某峰作為業主,將名下涉案車輛停放在小區后,理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及時主動向某物業公司支付停車服務費。涉案物業服務合同已明確約定,業主車輛出入按照停車場管理執行,現有證據可證明涉案車輛現停放的區域并不適宜停放車輛,該停放行為已妨礙某物業公司開展物業服務和管理工作。
法院認為,劉某峰開始欠繳停車服務費的時間點雖發生于民法典施行前,但拖欠停車服務費行為及不當停放車輛行為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且民法典對物業服務合同進行了專門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本案應適用民法典相關規定。2021年1月25日,判決劉某峰向某物業公司支付停車服務費及滯納金,將涉案小型車輛移至適宜停放車輛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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