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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離婚冷靜期30天是怎么回事?聽律師現身說法

            市民劉女士咨詢:

            疫情期間,丈夫迷上了喝酒打牌,且夫妻爭吵中,他經常對我拳腳相向。我準備起訴離婚,想先了解一下《民法典》的“離婚冷靜期”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增設“離婚冷靜期”,豈不是延長了我的受害期?

            劉律師答:

            夫妻想要離婚的方式有兩種: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明年元旦生效的《民法典》對這兩種離婚的方式作了明確闡述:協議離婚指的是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訴訟離婚指的是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劉女士提及的“離婚冷靜期”,其實就是對應《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的規定: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簡單來看,就是婚姻登記機關在接到一對夫妻的離婚申請之后,會讓他們回去先冷靜30日,想清楚是不是要離婚。在30日內夫妻倆只要任何一方覺得不想離婚了,都可以去主動撤回離婚申請。如果最后雙方還是想離婚的話,就要在30日的離婚冷靜期之后30日內,夫妻兩人親自再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離婚證。如果不去,視為撤回離婚申請。與之前隨到隨離的離婚制度相比,“離婚冷靜期”的設立讓夫妻申請離婚證的時間延長了最多60日。

            《民法典》如此設計,主要也是考慮到現在協議離婚的夫妻中,因為一時沖動輕率離婚的現象增多,有一定的冷靜期幫助夫妻倆做出理性決定,對于當事人、家庭、孩子和社會都有積極意義。

            離婚自由是法律賦予的權利,司法上是予以尊重的。值得注意的是,離婚冷靜期只適用于協議離婚。

            像劉女士這樣存在家暴等情形的,可以選擇起訴離婚,而起訴離婚是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的,建議劉女士收集好相關家暴證據,以備訴訟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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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詞: 民法典離婚冷靜期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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