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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6名男子抓捕收購野生鳥類2萬余只 被判賠償267萬元

            江西六名男子抓捕收購野生鳥類2萬余只,造成超過8900只野生鳥類死亡……4日,江西省金溪縣人民法院對當地首例生態公益訴訟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六名被告被判決賠償生態資源損失費共計267萬元,并在省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法院查明,陸某新、何某有、李某林、楊某羅、楊某天、何某賢六人均無狩獵證。2018年10月左右,陸某新、何某有、李某林、楊某羅、楊某天等5人來到金溪縣雙塘鎮艾家村,使用捕鳥器、鳥網等法律明確禁止的方式非法狩獵野生鳥類2萬余只,造成至少8902只野生鳥類死亡,活體野生鳥類被公安機關扣押后已放生。何某賢在明知的情況下以0.5元到3.5元不等的價格收購陸某等5人非法獵獲的所有野生鳥類。

            經鑒定,死亡鳥類涉及灰背鶇、暗綠繡眼、北紅尾鴝、樹鷚、白頭鵯、斑文鳥、鹀等7種,這7種野生鳥類屬《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條第二款所指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三有保護動物。經評估,上述7種鳥類的基準價值均為300元/只,本案中死體野生鳥類經濟價值267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鳥類發揮著巨大的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具有重要的生態、經濟、文化及觀賞價值,非法狩獵將會嚴重影響到野生鳥類的種群及其所在生態系統的功能,陸某新等5人非法捕抓野生鳥類,破壞生態,損害公共利益,應當進行賠禮道歉和承擔生態資源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同時認為,非法捕獵和非法收購是一個利益鏈條,捕獵者和收購者在這一利益鏈條中對自己的作用、利益都有明確的認知,對捕抓、收購野生鳥類破壞生態都有清晰的判斷,捕獵者和收購者主觀上具有共同的意思聯絡。客觀上,沒有收購行為,就沒有利益的驅使,大規模、反復的捕抓野生鳥類的行為就不會發生,捕獵者和收購者彼此互相利用,各自行為均為整體侵權行為的一部分,故收購者與生態資源損害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何某賢與陸某新等5人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此前,上述六人被當地法院分別以非法狩獵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10個月至7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據了解,非法狩獵“三有”野生鳥類會嚴重影響到野生鳥類的種群所在生態系統功能,會導致野生鳥類的種群下降,影響鳥類的蟲鼠害防治、種子傳播及擴散、植物授粉、抑制雜草生長及擴散等生態功能的發揮等。(元春華 余道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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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詞: 野生鳥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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