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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房遇到甲醛房屋 能要回租金嗎?

            據林先生控訴,他向田女士承租了涉案房屋后,入住不到一個月即出現咳嗽、頭暈、咽喉痛等身體不適的狀況,經其自行委托鑒定機構進行空氣檢測,出具的《監測報告》結果顯示,該房屋臥室的苯、TVOC、甲醛均不合格。

            林先生要求田女士退還押金、兩個月租金及賠償空氣檢測費、誤工費等,并向法院提交了《監測報告》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作為證據。田女士同意向林先生退還押金,但認為林先生在涉案房屋居住了2個月,租賃合同已經履行,林先生理應支付2個月的租金。此外,田女士認為林先生提交的《監測報告》是單方委托所得,存在重大瑕疵,證明力有限。

            越秀法院經審理認定,田女士出租給林先生的房屋臥室確實存在苯、TVOC、甲醛等超標的情況,不符合使用條件,導致林先生產生甲醛毒效應,故一審判決支持了林先生要求被告退回押金、兩個月租金及賠償空氣檢測費、誤工費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

            可隨時解除合同

            依據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條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第七百三十一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由此可見,提供適宜居住的房屋是出租人的應盡之責。本案中,林先生入住房屋時雖然知道房屋新裝修不久,當時并未在意,但后期身體不適,林先生積極采取應對措施,一方面及時就醫并保留醫療記錄,一方面立即聘請專業機構對房屋進行空氣檢測,固定證據,有效保障了自身的合法權利。

            因空氣質量檢測具有即時,時間過長可能會因為證據滅失而無法證明損害及其原因,導致后續糾紛無法及時解決。因此,當承租人遇到承租房屋疑似甲醛超標的情況,應當及時委托具有專業資質的鑒定機構做專業檢測,如鑒定結論表明房屋空氣質量不符合我國室內空氣質量標準的相關規定,則表明出租人并未依約提供符合居住用途的房屋,承租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權依法解除租賃合同。

            對于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民法典同樣有明確的規定。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五百八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根據上述規定,遇到類似本案的情況,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賠償其合理的損失,例如鑒定費、誤工費、醫療費等。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章程 通訊員何婧、王彥蘊、梁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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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詞: 甲醛超標 房屋 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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