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父母的房子偷偷抵押,事后做了假證企圖瞞過父母,近日,王某因偽造房產證被移送杭州市濱江區檢察院審查起訴。那么,偽造自家的房產證,僅僅為了隱瞞家人,沒有影響社會管理活動,算不算犯法?
王某是杭州一家公司的負責人。因公司資金周轉困難,王某盤算著用父母的房子去銀行辦理抵押貸款,以解燃眉之急。可當他提出抵押的想法時,父母并不支持。被父母拒絕的他并沒有放棄,而是想用“偷梁換柱”的方法,瞞著父母辦理貸款。
2019年7月,王某在網上找到制作假證的賣家,偽造了房子的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契證。事后,王某偷拿了真實的房產證去辦理了銀行貸款,并將3本偽造的證件放在家中蒙混父母,期間一直未被發現。
一年后,王某前往銀行結清貸款,領回了抵押的房屋所有權證。此后,因為需要辦理三證合一的業務,王某拿上三證前往行政服務中心辦理業務。不巧的是,他誤拿了偽造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契證,被不動產登記服務中心工作人員識破,并通知公安機關到場處置。
杭州濱江區檢察院認為,任何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都會影響國家正常管理活動,損害其名譽,從而破壞社會管理秩序。故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不要求以使用為目的,只要實施了偽造、變造以及買賣的行為,就能構成犯罪,都將被追究刑事責任。王某的行為已涉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考慮到王某為隱瞞父母而偽造證件,主觀惡性較小,且犯罪情節輕微,系初犯、偶犯,并具有坦白、認罪認罰情節,因此最終作出不起訴決定。
檢察官提醒,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不論出于何種目的,切勿心存僥幸,以身試法。
通訊員虞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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