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廣東省民政廳獲悉,6月1日起將如期啟動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工作。在廣東,雙方均非本地戶籍的婚姻登記當事人可以憑一方居住證和雙方戶口簿、身份證,在居住證發放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自行選擇在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辦理婚姻登記,解決長期外出工作、學習、生活的群眾回戶籍地辦理婚姻登記不便的問題。
5月26日當天,省民政廳召開全省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工作動員部署會暨婚姻登記“跨省通辦”業務培訓班,全面部署廣東省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工作,開展婚姻登記“跨省通辦”業務培訓,確保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工作順利實施。
相關負責人透露,廣東省民政廳將加快婚姻登記辦理智能化,積極做好服務人群數量測算,穩妥有序推進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工作;升級省婚姻管理信息系統,將于5月31日正式上線運行,開放婚姻登記“跨省通辦”預約功能。
知多D:
問: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包括哪些內容?
答:廣東省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內容為內地居民結婚登記、內地居民離婚登記兩個事項。內地居民補領婚姻登記證、婚姻檔案查詢、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以及涉外國人、涉華僑、涉港澳臺居民婚姻登記暫不實施“跨省通辦”。
問:婚姻登記“跨省通辦”過程中,婚姻當事人應當注意什么?
答:在試點地區辦理婚姻登記的戶籍人口,辦理方式與試點前完全一致。在試點地區辦理婚姻登記的非戶籍常住人口,除按照《婚姻登記條例》的要求提交身份證、戶口簿等證件外,還需要提交一方當事人在經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證,而且必須是雙方當事人親自到現場辦理。此外,為提高“跨省通辦”的效率,避免人員聚集及當事人來回奔走,建議當事人提前預約。辦理婚姻登記時,如實填寫本人身份信息和婚姻狀況,以免因信息不實被納入婚姻登記領域失信人員名單。
問:婚姻登記“跨省通辦”當事人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現行《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和第十一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戶口簿和身份證。按照試點工作要求,當事人選擇在一方經常居住地申請辦理婚姻登記的,除按照《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和第十一條規定當事人需要提交的證件外,還應當提交一方當事人經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證。其他應當提供的證明材料,按照現行內地居民結婚、離婚登記規定辦理。
問:當事人一方為現役軍人、一方為非軍人,是否可以選擇在一方的經常居住地辦理婚姻登記?
答:可以。當事人可以選擇在部隊駐地、入伍前常住戶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申請辦理婚姻登記。
問:當事人可以在廣東省哪些婚姻登記機關辦理“跨省通辦”?
答:廣東省婚姻登記“跨省通辦”的辦理機關是各市、縣(市、區)級婚姻登記機關。《國務院關于同意在部分地區開展內地居民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的批復》明確在居住證發放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婚姻登記。比如,男方的戶籍在甘肅、女方的戶籍在青海,他們中的一方或雙方長期在廣州工作生活,居住證發放地為廣州市越秀區。按照現行《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他們只能回甘肅或青海辦理婚姻登記。但因廣東省是試點省份之一,他們既可以選擇回到甘肅或青海辦理婚姻登記,也可以選擇在廣州市越秀區辦理婚姻登記。(全媒體記者蘇贊通訊員葉金鑫、吳楚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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