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極目新聞記者從武漢市天然氣有限公司所屬光谷天然氣公司獲悉,一商戶在該公司中壓燃氣管道上私接用氣且造成嚴重安全隱患。經洪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商戶老板王某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7000元,同時退還違法所得166665.60元。
2020年9月21日,光谷天然氣公司工作人員在對燃氣管道進行安全檢查時發現,魯磨路某旅店和相鄰燒烤店的鍋爐設備正在使用天然氣。經檢查,兩店并沒有申報用氣,并且在天然氣管道上也沒有發現任何標識及表具。接著,工作人員發現其室外立管的另一頭連接的是天然氣中壓埋地管。隨即,確定該商戶是私接天然氣管道盜氣,其行為已涉嫌盜竊罪,且對周邊管網運行造成嚴重安全隱患。
光谷天然氣公司第一時間對相關商戶停氣并報警,封堵私接的天然氣設備,確保周邊燃氣安全,同時下達違章整改通知單,要求商戶整改。經半年的調查審理,洪山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私接管道的方法盜竊天然氣,數額巨大,構成盜竊罪,并駁回了被告人請求緩刑的意見。
天然氣公司法務人員表示,依照《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對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2018年9月28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頒布了《關于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各地也出臺了專門打擊偷盜氣的文件,偷盜氣行為惡劣,情節嚴重,觸犯《刑法》的,可依照《刑法》相關罪名分別定罪處罰,追究刑事責任。在實施偷盜氣過程中,擅自改裝燃氣管道設備或者計量器具,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118或119條規定,以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定罪處罰(3年以上直至死刑)。同時構成盜竊罪的,處以較重的處罰。(記者潘錫珩 通訊員蘇守明 劉文強 實習生張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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