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高高興興乘坐高鐵出行,卻不小心打翻了鄰座的水杯,進而導致大腿被開水燙傷。這個責任應該怎么劃分?記者近日從廣州荔灣法院獲悉,該案最終判決被燙傷者和水杯所有人各自承擔50%的過錯責任。
2019年1月,小陸與妻子一同乘坐高鐵從廣州到廣西。上車后,小陸按車票找到自己的座位坐下,發現鄰座小孫并未在座位上,但該座位前面的置物板上放置著一個水杯。列車行進后,小陸起身脫下外套,脫外套時突然覺得大腿一陣劇烈疼痛,回過神來才發現小孫座位上的水杯被打翻了,水杯里的開水全倒在了小陸的大腿上。
因疼痛難耐,小陸當天即入院治療,醫院診斷結果為:右足輕度燙傷。小陸后續入院治療6天,共花費醫療費3600余元。出院后,小陸聯系小孫希望獲得賠償,但小孫認為自身并沒有過錯不同意賠償,小陸遂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屬一般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過錯歸責原則。自然人享有身體完整、健康的權利,任何人不得隨意侵害他人的身體造成傷害,否則,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一方面,小陸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起身脫衣服時沒有注意到相鄰位置置物板上的開水導致碰翻水杯燙傷自己,對于燙傷自身存在一定過錯。
而盛裝開水的水杯是一種危險物,小孫將其放置在座位前的置物板上,對該危險物所作的保護措施明顯不足,也未提醒鄰座注意危險物,并最終造成小陸身體受損的結果發生,可見小孫對此亦有過錯,故酌定對于小陸的損害結果,由小陸自負50%的責任,由小孫承擔50%的責任。
法院遂作出民事判決,判令小孫向小陸支付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共4000余元。
判決后,雙方均沒有上訴,該判決目前已發生法律效力。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
荔灣法院速裁庭余靜法官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規定:“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的上述規定,明確了侵權責任中以過錯責任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為一般原則、以無過錯責任原則為例外補充的歸責原則,即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這是民法典關于“過失相抵”原則的規定。
依照上述規定,在侵權案件中,侵權人與被侵權人都有過錯時,可根據各方過錯的大小、綜合相關因素確定各方應當承擔的責任比例。
本案中,小陸和小孫對于損害的發生均存在過錯,根據上述過錯歸責原則和過失相抵原則,法院依法酌定對于小陸的人身損害結果,由小陸和小孫各負50%的責任。
民法典小課堂
明確過失相抵原則
公平分配損害責任
什么是“過失相抵”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這是民法典關于“過失相抵”原則的規定。
“過失相抵”原則也稱“與有過錯”原則,是指就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被侵權人或受害人也有過錯,法院可依職權按一定的標準減輕或免除侵權人或加害人的賠償責任,從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損害的一種制度。
法官提醒
余靜法官提醒,隨著各種交通設施和工具的進步發展,人們出行越來越便利,出行頻率越來越高,在乘坐交通工具的過程中,尤其要注意安全、文明出行,從小處做起,既要做好個人安全防護,也要注意及時消除和避免各類人身、財產安全風險隱患,既確保安全,又與人方便,共同營造安全和諧的出行環境。
(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章程 通訊員荔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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