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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員工試用期不合格被辭退 企業招用員工應對錄用條件具體細化

            近日,江蘇一法院審結了兩起新員工試用期不合格被用人單位辭退的案件,因審判結果不同,引發人們關注。一個因為“不勝任工作”被辭退,法院判決單位做法欠妥;另一個因為遲到打瞌睡被辭退,法院卻支持了單位的做法。專家建議,企業在招用員工發布錄用條件時,應對錄用條件具體、細化。新員工在試用期內,也要在勞動法保護下。(11月18日《工人日報》)

            這兩起試用期勞動糾紛案,從正反兩個方面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上了一堂勞動管理(維權)課。用人單位應完善試用期勞動管理機制,厘清試用期勞動管理權力的邊界;勞動者要了解試用期的勞動權利,規范履職行為。對雙發而言都有積極的啟發教育意義。

            試用期有試用期的勞動規則,具有法律效力和契約效力,應該被雙方共同遵守,這些勞動規則不能“留白”,更不能成為用人單位單方的事后解釋。用人單位在招聘員工時,應該事先給出全面、明確、具體的錄用條件,給出試用期的工作標準和要求,把規矩說到明處,讓勞動者心中有數。不能把錄用條件設置得過于籠統、模糊,留出太多勞動管理的自由裁量空間。如果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具體詳實、清清楚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確實沒有達到錄用要求,用人單位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滿足勞動者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才能堵住試用期勞動管理漏洞,更好地維護試用期勞動者權益。(李英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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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詞: 新員工 試用期不合格 被辭退 勞動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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