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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挪用公款超123萬元,被判刑兩年一個月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文/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張豪 通訊員 興法宣

            近日,廣東興寧市人民法院審結一宗職務侵占案,被告人何某利用職務身份非法占有運費及車廂款123萬余元,被法院以職務侵占罪判刑。

            2015年初,何某加入興寧市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和其他三股東每人投資80萬元人民幣。何某負責公司的貨車從興寧運輸貨物到外地市的業務聯系、派車和收取運費。自2015年初至2019年1月期間,何某因經濟緊張,多次隱瞞已收到運費的事實,將收取的運費共計人民幣116萬余元及出賣公司的車廂款共72390元,合計人民幣123萬余元未上交給公司,非法占為己有,用于個人生活、歸還債務等。2019年2月,何某為逃避債務,與其妻子離婚并失聯。2020年6月23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報警。2021年3月15日,何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實。案發后,何某和三股東達成退款協議,退賠部分損失,并取得諒解。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何某作為公司股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隱瞞公司運費等已收取的事實,將收取的運費等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鑒于被告人何某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最終,被告人何某被興寧法院以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責令向三名被害人分別退賠259431.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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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詞: 職務侵占罪 占為己有 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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