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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是合同雙方友好協商解除合同,那么按照雙方協商的結果處理就可以了。 二、如果是買受人遲延交付房款導致合同解除,那么買受人可能還需要依據合同承擔違約金。 三、如果是出賣人一房多賣、故意隱瞞沒有取得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九條; 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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