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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法第36條規定: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由此可知,當事人受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陳述權是指當事人對事實的認定和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合理發表意見,提出自己主張、要求的權利。申辯權是指當事人對不利于自己的行政行為,提出不同的意見,進行辯解的權利。享有陳述和申辯權是當事人在行政機關對其實施行政管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過程中所享有的程序性權利,是行政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活動中當事人參與權的體現。陳述和申辯能夠營造出行政機關與當事人平等協商、充分說理的氛圍,有利于化解誤會、減少對抗和強制,并且有利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具體行政行為中,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防止行政機關單方面對自己做出不利的處理,侵犯其合法權益;同時,也會使強制執行更加合法、公正,減少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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