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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點速看:深國融前海金融及董事長曾波收警示函 承諾最低收益

            北京7月6日訊 昨日,中國證監會深圳監管局網站公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3〕99號、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3〕100號顯示,深圳深國融前海金融管理股份公司(以下簡稱:深國融前海金融)在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中,存在對深圳雅興投資企業(有限企業)的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及承諾最低收益的情形。

            上述情形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深國融前海金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資料圖片)

            自公司成立以來,曾波一直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曾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相關法規: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深圳深國融前海金融管理股份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深圳深國融前海金融管理股份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中,存在對深圳雅興投資企業(有限企業)的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及承諾最低收益的情形。上述情形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當切實提高規范運作意識,持續加強業務管理,盡職履行基金管理人職責,杜絕產生新的違法違規行為。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3年7月2日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曾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曾波:

            經查,深圳深國融前海金融管理股份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中,存在對深圳雅興投資企業(有限企業)的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及承諾最低收益的情形,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

            自公司成立以來,你一直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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