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庭開年第一份司法建議發出后,某科技公司提交了撤回上訴和起訴申請書。
2021年3月23日,贛州某市場監督管理局(下稱“某市監局”)執法人員在某科技公司檢查,發現該公司宣傳板上以及宣傳冊上對產品宣傳的內容印有“全國唯一”等字樣,該公司在被檢查后,立即撤下了宣傳板、召回了宣傳手冊。某市監局對該科技公司作出了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
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后,合議庭經認真閱卷、調查后認為,某科技公司的廣告沒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且及時進行了糾正,違法情節輕微,屬于不予處罰的情形。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已明確規定“首違不罰”制度,市人民政府也發布了《贛州市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在該清單第53項即明確了該案的情形屬于輕微不罰的情形,遂向某市監局發出《司法建議書》,建議某市監局依法撤銷案涉處罰決定。某市監局采納了司法建議,撤銷了處罰決定。最終,某科技公司撤訴,案件爭議得以實質化解。
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延伸作用,推動行政機關柔性執法,優化營商環境。該案爭議的實質化解,既是人民法院通過行政訴訟監督行政機關、促進包容審慎監管的生動體現,更是人民法院積極作為,主動融入服務保障營商環境優化升級工程的具體實踐。下一步,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將以更高的要求、更嚴的標準、更實的舉措,為數字經濟大發展、營商環境大提升貢獻司法力量。(通訊員周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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