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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6件依法懲治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典型案例,分別是廣東省清遠市陳某華等30人非法捕撈水產品、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遼寧省大連市王某非法捕撈水產品案,浙江省杭州市張某等44人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上海市高某愿等22人非法捕撈水產品案,江蘇省常州市陳某龍等16人非法捕撈水產品、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天津市趙某強等16人非法捕撈水產品不起訴案。
據了解,這6件典型案例有的涉及跨區域、大規模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涉案人員長期在禁漁河段大肆非法捕撈,甚至以沖撞執法船只等方式暴力抗法;有的案例涉及職業化、團伙化的非法捕撈違法犯罪,捕撈人員與收購、運輸、銷售人員長期勾結,形成“一體化產業鏈”等。
在上海市高某愿等22人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中,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高某愿、王某飛等人明知長江流域實施“十年禁漁”,仍組織被告人周某明等14人在上海市浦東新區大治河以北長江灘涂捕撈蛸蜞,并以每公斤12元至14元的價格收購,再打包運至江蘇省江陰市等地銷售。至案發,高某愿、王某飛組織非法捕撈蛸蜞合計19525.25公斤,價值352454.5元。
2021年2月17日、3月14日,上海市公安機關先后抓獲高某愿、王某飛后,邀請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介入偵查引導取證。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引導公安機關及時收集固定微信記錄、轉賬記錄、通話記錄等客觀性證據,引導公安機關另行追捕到高某愿、王某飛的5名同伙。2021年6月至2022年7月,公安機關先后將高某愿等22人移送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審查起訴。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對全案作了進一步補充偵查,查明各涉案人員在捕撈、收購、運輸、銷售等各環節中的地位作用,夯實了以高某愿、王某飛為首的,集捕撈、收購、運輸、銷售于一體的非法捕撈水產品全鏈條犯罪團伙的犯罪證據。
2021年7月2日、2021年7月30日、2022年8月12日,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先后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對高某愿、王某飛等20名被告人提起公訴。經開庭審理,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判處高某愿、王某飛等20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拘役三個月不等。宣判后,所有被告人均未上訴。
最高檢第一檢察廳負責人表示,各級檢察機關在辦理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案件中,聚焦非法捕撈“捕、收、運、銷”全鏈條,堅持深挖線索,從源頭斬斷利益鏈條。下一步,將進一步健全刑事司法和行政執法銜接機制,注重以案釋法提升民眾法治意識,從源頭上減少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記者馮家順)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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