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資訊 > 正文

            當前資訊!廣東一丈夫獨自撫養兩孩子近八年 離婚時獲3萬元補償款


            【資料圖】

            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董柳

            廣東惠州一位丈夫,在妻子離開家近8年時間里,獨自撫養、照顧兩個孩子,離婚時,法院判決妻子要支付丈夫3萬元補償款。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這宗案例。法院旨在通過該案表示,婚姻存續期間負擔家庭義務較多的一方,在離婚訴訟中主張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具體補償標準應綜合考量雙方婚姻狀況、負擔家庭義務情況、持續時間、經濟收入及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

            原告(女方)與被告(男方)在外務工期間自行相識、自由戀愛,并自愿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初期,雙方感情良好,共同生活在被告家并育有兩名小孩。后因夫妻雙方出現矛盾,原告只身離開被告家近8年之久。分居期間,兩孩子均由被告獨自撫養、照顧。

            原告以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原告與被告離婚;2.兩孩子由被告撫養,撫養費由被告自行承擔。經調解,原告堅持離婚;被告認可雙方感情已破裂,但要求原告補償10萬元才同意離婚,調解未果。

            惠州市龍門縣法院審理認為,雙方均認同感情已破裂且無和好可能,也一致同意由被告撫養兩小孩,故判決雙方離婚,兩小孩由被告撫養。至于被告要求原告補償的問題,基于雙方均確認近8年的分居期間,兩小孩一直由被告親自撫養、照顧,且原告亦未能舉證證明其承擔了兩孩子的部分生活費,據此,認定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負擔了較多的家庭義務,原告怠于履行家庭義務,應給予被告一定補償。結合雙方分居的時間及原告經濟狀況、當地的生活水平,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的規定,酌定原告支付3萬元補償款給被告。

            法院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是從法律層面上認可了家務勞動及照顧家庭付出的價值,從而保障了奉獻一方的利益,體現了公平原則在離婚案件中處理財產問題方面的運用;該法條在婚姻法第四十條的基礎上進行了修改,取消了離婚經濟補償只在約定財產制下適用的規定,將經濟補償范圍擴大到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同樣適用。本案的處理結果,在平衡離婚時夫妻雙方的權利義務的同時,保障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承擔較多家庭義務一方的合法權益,符合公平合理原則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的立法目的,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龍門縣法院法官龍海鵬介紹,婚姻存續期間,常常出現一方為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家庭義務,為另一方解除后顧之憂。尤其是,常常存在一方因負擔較多的家庭義務,導致其投入在自我發展、自我實現上的時間和精力被大量壓縮,甚至完全犧牲自我發展機會,全力投入家務勞動中的情況。

            龍海鵬說,當夫妻雙方離婚,負擔更多的家庭義務、給另一方提供了更多無形支持的一方反而會因自身經濟能力弱或缺乏經濟能力而面臨權益不能得到保障的困境,顯然有悖公平。因此,家務勞動價值應當得到尊重,有必要為夫妻中負擔較多家庭義務的一方提供離婚經濟補償。本案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之規定,作出對被告提出的離婚經濟補償請求予以部分支持的判決,對社會上很多“全職太太”或“全職丈夫”犧牲自我社會生產力,全身心照顧家庭、撫育小孩,在離婚時獲得起碼的補償具有積極示范意義。另外,本案值得注意的一點是,承擔家庭義務較多的一方并不只有傳統認知中的女性,在遇到男方承擔較多家庭義務時,亦應當切實同等保護男方的合法權益。

            【鏈接】離婚經濟補償的適用需符合什么條件?

            龍海鵬介紹,首先,經濟補償請求以負擔了較多家庭義務為前提。判斷一方是否承擔了較多義務,應結合一方在家庭義務上付出的時間成本、精力成本以及獲得的效益等多方面因素,綜合進行衡量。其次,經濟補償需一方主動提出,法院不得主動適用,但法院可以向當事人釋明其經濟補償請求權,是否行使由當事人自行決定。第三,經濟補償請求須在離婚時提出,協議或判決離婚后,一方提出經濟補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免責聲明:本文不構成任何商業建議,投資有風險,選擇需謹慎!本站發布的圖文一切為分享交流,傳播正能量,此文不保證數據的準確性,內容僅供參考

            關鍵詞: 經濟補償 生活水平 人民法院

            相關內容

            熱門資訊

            最新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