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資料圖)
先訴抗辯權的兩個屬性是防御性與阻卻性和獨立性與專屬性。
1、從先訴抗辯權的功能上看兩個屬性是它具有防御性與阻卻性。這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
2、從先訴抗辯權與主債權或主債務的關系上看兩個屬性是它具有獨立性與專屬性。
二、先訴抗辯權的時間條件是“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主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因此其時間條件具體意思是只要主合同未經審判或仲裁,或者雖經審判或仲裁,但對主債務人的財產未經依法強制執行,保證人有權拒絕債權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的請求。如果已經采取了強制執行措施,但仍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就不能行使先訴抗辯權。而時間條件中的所謂“仍不能履行債務”,是指主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執行后仍有剩余債務不能清償,或主債務人財產所在地不明或在境外無法執行,或財產未被拍賣出去。
三、保證人放棄先訴抗辯權的后果是可能會導致債權人會直接對保證人提出債務償還的請求。先訴抗辯權是一般保證人所專屬的抗辯權,基于一般保證合同的相對獨立性而產生,由一般保證人直接取得和專門享有的對抗債權人之請求權的一種抗辯權。因此對于其后果是可能導致債權人直接向其主張債務。但是后果也可以不會發生。
免責聲明:本文不構成任何商業建議,投資有風險,選擇需謹慎!本站發布的圖文一切為分享交流,傳播正能量,此文不保證數據的準確性,內容僅供參考
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