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中國吉林網從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了解到,為強化人才隊伍建設,更好地激發人才創新創業活力,結合吉林省養老保險工作實際,擬制定《吉林省高層次人才養老保險待遇保障計劃(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提出寶貴的修改意見和建議。相關意見和建議請于2022年2月15日前通過郵箱或書面形式反饋省人社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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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吉林省長春市亞泰大街3336號,吉林省人社廳養老保險處,郵編:13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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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吉林省高層次人才養老保險待遇保障計劃(征求意見稿)
吉林省高層次人才養老保險待遇保障計劃
(征求意見稿)
為強化人才隊伍建設,更好地激發人才創新創業活力,本著依法依規,調動兩個積極性的原則,充分發揮多層次養老保險支柱功能,鼓勵多繳多得提升待遇水平,特制定吉林省高層次人才養老保險待遇保障計劃。
一、人員范圍
省內各類事業單位、企業和駐吉中央事業單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中,依據《關于激發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創新創業的若干政策措施》規定,評定為國內外頂尖型人才(A類)、國家級領軍型人才(B類)、部級拔尖型人才(C類)、省級高層次人才(D類)、基礎實用緊缺型人才(E類)人員。
二、主要措施
(一)基本養老保險
1.中央事業單位中的高層次人才,所在單位在總量不超控制標準前提下自主分配的績效工資,全部納入個人基本養老保險、職業年金繳費基數。
2.省內事業單位中的高層次人才,所在單位依據批準的總量和方案分配的獎勵性績效工資,全部納入個人基本養老保險、職業年金繳費基數。
3.中央及省內企業中的高層次人才,經所在單位與個人協商一致,可為其辦理自主申報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中央及省內事業單位、企業高層次人才的基本養老保險、職業年金繳費基數均按吉林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00%確定上限。
(二)企業年金
4.中央、省內事業單位中非在編的高層次人才,單位可為其優先建立企業年金,繳費比例可與職業年金一致。
5.中央及省內企業中的高層次人才,單位可優先為其建立企業年金。
6.高層次人才參加企業年金的,單位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額度可達到本單位平均水平的5倍,其個人賬戶中的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可在計入時完全歸屬個人,也可在規定范圍內協商確定歸屬期限。
(三)個人養老金
7.支持各類高層次人才建立個人養老金,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對其個人繳費予以補助。
(四)其他保障措施
8.單位急需的高層次人才達到退休年齡時,單位可為其辦理延遲退休,延遲時間、辦理程序按相關規定執行。
9.高層次人才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個人繳費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部分,以及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單位繳費、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分配記入個人賬戶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10.企業年金單位繳費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三、有關要求
為確保政策落地見效,由省人社廳牽頭建立部門協調工作機制,統籌相關部門工作。省人社廳負責創新創業人才認定,企業年金方案、延遲退休備案;省財政廳負責做好資金保障;省稅務局負責相關稅收支持政策落實。各部門要加強對市縣工作的指導,及時研究解決政策執行中遇到的問題,重要情況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報告。
中國吉林網 吉刻APP記者 李易書
圖片為網絡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