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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管齊下為“暑期工”撐起權益保障之傘


            (相關資料圖)

            近日,有媒體接到兩名大學生暑期工的求助。二人提供的工資單上顯示,原本約定的底薪是1000元,招工時說好包吃包住,結算時卻一扣再扣,扣除各種費用后,只剩下不到100元了。同期的其他暑期工甚至還有人工作了32天,最后只拿到126元。(8月5日《法治日報》)

            據媒體調查發現,每逢暑假,不少在校大學生走進企業或實習或做兼職,選擇做暑期工。但與新聞中兩名大學生暑期工經歷相似,社交平臺上不少有過暑期工經歷的大學生吐槽“暑假千萬別打工”“暑期工全是陷阱”。諸如有的用人單位招工時明明承諾了“高薪”,但實際卻用各種理由克扣工資待遇;有的用人單位僅把暑期工當作短期的廉價勞動力,完全忽視其應有的勞動權益……凡此種種,發生在暑期工身上被欠薪、無福利等權益遭遇“缺斤少兩”的現象,時有發生。

            毋庸多言,大學生選擇利用暑假這段時間打個“暑假工”,既能賺到一筆額外的收入,又能增加社會經驗,可謂一舉多得的好事。然而,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他們該拿的報酬卻不能全到手,該享受的權益卻大打折扣,這種傷害對他們實屬不公,很大程度更是挑戰了法律法規的尊嚴。

            那么,“暑期工”用工亂象為何不斷?筆者以為除了有的大學生本身自我保護意識不強、自我維權意識淡薄之外,也和雙方勞動關系“模糊”不無相關。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就此而言,也就是說,“暑期工”并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在校生們一旦被傷“薪”,勞動保障監察部門也是鞭長莫及。這種情況下,個別無良用工單位往往沒有把大學生暑期工當做自己的“員工”來對待,而是將他們視作“待宰的羔羊”。

            但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雖然在校生跟用人單位建立的不是勞動關系,但不等于他們就該被“盤剝”。只要用工單位和“暑期工”形成了雇傭和被雇傭關系,“暑期工”就可以受到《民法典》相關條款保護,換言之,用工單位該承擔的責任不該缺席,該保障在校生的權益不應躲避。如若用工單位存在缺位情況,學生們可以選擇走民事訴訟這條路進行維權。

            同時,一個不容回避的現實是,對于大部分在校大學生來說,通過民事訴訟討薪并不現實。一來由于多種因素維權困難,二來維權的成本往往比較高。有鑒于此,要切實保護大學生“暑期工”的勞動權益,還需多管齊下、多方發力。

            具體而言,一方面,相關司法部門不妨從法律層面適時修訂和完善有關法律條文,將“暑期工”應享有的勞動保護權益明確寫入法律條文。同時,人社局等主管部門應當充分發揮監管職能,為“暑期工”撐腰,對于惡意克扣暑期工薪酬的行為嚴厲懲處,除責令補發外還應當依法作出罰款、整頓等處理。另一方面,作為提供招聘信息的用工平臺在發布招聘信息時也應嚴格履行中介責任,盡量做到審慎審查的義務,如發現招聘單位存在虛假宣傳和欺詐行為,及時停止向其提供招聘服務,甚至設立“黑名單”制度,及時將缺乏誠信原則的招聘單位從合作客戶中予以剔除。

            另外,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堅持誠實信用原則,加強用工合規管理,按照和求職者約定的薪酬標準發放勞動報酬。高校也應該加強大學生“暑期工”方面的工作指導,充分把大學生暑期工作實踐納入到大學生教育的重點工作中,真正為大學生提供規范、合適的暑期工作機會。而于大學生自身來講,更要提升維權意識,不僅工作前擦亮眼睛,謹慎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協議,一旦發生勞務糾紛,更要懂得和善于運用法律武器維護應有權益。

            總之,各方需攜手協同發力,共同為積極面對生活的大學生“暑期工”撐起權益保障之傘,讓他們享有正當、合法的勞動權益。這既是法治社會的題中應有之義,更是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生動體現。(季萌)

            來源:東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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